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光电气”、“上市公司”、“公
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广州智光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智光储能”、“标的公司”)27.18%的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
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
财务顾问,对智光电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在筹划及操作本次交易事宜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
将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持续贯穿于本次交易的过程始终,具体情况如下:
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证券;
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防止内
幕信息的泄露,同时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
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成重大影响,上市公司已及时披露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的一般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60)。
综上所述,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已经采取了必要的保
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履
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
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琛桦 刘洋
胡良发
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
赵晓旋 王志宏
投行业务负责人:
胡金泉
内核负责人:
崔舟航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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