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 129 号碧桂园城市花园中区一座 2507-2508
Lingnan Avenue North, Chancheng District, Foshan City, Guangdong Province
广东雪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雪盛会字(2026)第 001 号
致: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皮阿诺科学艺
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雪盛律师事
务所(下称“雪盛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丁芳子律师、冯丽萍律师(下
称“雪盛律师 ”)出席贵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 ”),
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雪盛律师根据《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贵公司已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
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雪盛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
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镇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园迎宾大道 15 号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马礼斌先生主持。
雪盛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法律意见书
根据雪盛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 2026 年 4 月 9 日(星期四)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
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0 人,代表股份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人,代表股份 91,849,17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139%;
(2)通过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49 人,代表股份 28,509,27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860%;
(3)中小投资者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56 人,代表股份 24,292,74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8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8 人,代表
股份 6,763,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7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
投资者 48 人,代表股份 17,529,1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32%。
经雪盛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候选
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雪盛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人资格。
法律意见书
雪盛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雪盛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议案:
的议案》;
议案》
法律意见书
本次审议的上述议案 1.00、2.00、5.00 采用非累积投票制;
本次审议的上述议案 3.00(3.01、3.02、3.03、3.04)、4.00(4.01、4.02、
本次股东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
者(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果进行披露。
雪盛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表决程序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雪盛律师的核查,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雪盛律
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
统计。雪盛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雪盛律师核查,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
获得通过。具体为:
总表决结果: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 120,332,056 股票,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法律意见书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4,266,345 股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3%。
总表决结果: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同意 120,332,056 股票,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结果:同意 24,266,345 股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3%。
的议案》
本提案选举非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举为差额选举,非独立董
事参选 5 人,应选 4 人。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结果:徐凯旋先生获得 98,749,710 股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5%。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结果:获得 13,664,083 股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5%。
总表决结果:孙阳先生获得 98,383,707 股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74%。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获得 13,298,080 股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4%。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结果:骆晓刚先生获得 98,253,706 股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3%。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获得 13,168,079 股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1%。
总表决结果:陈结怡女士获得 44,776,946 股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0%。表决结果为“未当选”。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获得 856,610 股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
总表决结果:胡展坤先生获得 98,744,499 股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4%。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获得 13,658,872 股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3%。
议案》
本提案选举独立董事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举为等额选举,独立董事参
选 4 人,应选 4 人。
总表决结果:钟玮先生获得 108,033,518 股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6%。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获得 11,967,807 股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6%。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结果:刘孟涛先生获得 108,036,521 股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6%。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获得 11,970,810 股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8%。
总表决结果:谈笑天先生获得 108,033,421 股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6%。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获得 11,967,710 股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6%。
总表决结果:顾晓光先生获得 108,032,419 股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6%。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获得 11,966,708 股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6%。
总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 120,018,156 股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73%,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3,952,445 股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92%。
雪盛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雪盛律师认为: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法律意见书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广东皮
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雪盛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雪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雪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雪 丁芳子
冯丽萍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