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开元: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及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6 00: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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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38       证券简称:ST 开元        公告编号:2026-014
           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
        及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暨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江勇先生、江胜先生、
赵君先生、新余中大瑞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大瑞泽”)
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后于
一致行动关系自到期之日起自行解除。
赵君先生、中大瑞泽签署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由江勇先生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情形。
  一、原《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江勇先生、江胜先生、赵君先生、中大瑞泽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签订了《一
致行动协议》,约定江胜先生、赵君先生、中大瑞泽就需要股东会审议表决的重
大事项等行使股东权利时与江勇先生采取一致行动。原协议届满后各方自愿继续
维持原协议所确定的一致行动人关系,又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续签了《一致行动
协议》。
  在协议有效期内,江胜先生、赵君先生、中大瑞泽在涉及相关约定事项时均
与江勇先生保持一致意见,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
《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
  鉴于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决策效率、增强
控制权稳定性,保障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2026 年 4 月 14 日,赵君先生、中大
瑞泽签署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一致行动的范围
  (一)股东会
  乙方承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下统称“法律”)、
《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就以
下事项行使股东权利时与甲方采取一致行动:
  (1)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股东会审议表决的重大事项;
  (2)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等
股东有权行使的权利;
  (3)根据法律规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要求的其他股东
会决策的事项。
  甲方和乙方充分沟通协商后就上述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以甲方的意
见为准。
  (二)董事会
  如任何一方提名并当选的公司董事(或该方,若其为公司董事)拟向董事会
提出议案或召集董事会会议,该方应保证其提名并当选的董事需事先与对方充分
进行沟通,在达成一致意见后,以甲方或甲方提名并当选的公司董事名义向董事
会提出议案或召集董事会会议。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以甲方所持意
见作为共同意见。
  第二条 本协议的有效期及不可撤销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36】个月,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得撤销或解除本
协议。
  第三条 其他承诺
     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额或比例发生任何变化,均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双方应就变动后的股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内容采取一致行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
措施,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全部损失。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凡与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履行及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及程序在广州市进行仲裁。
     第六条 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行动人江勇先生、江胜先生、赵君先生、中大瑞泽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6,352,9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03%,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江勇                11,540,875              2.87%
江胜                        0               0.00%
赵君                17,534,600              4.36%
新余中大               7,277,501              1.81%
      合计          36,352,976              9.03%
大瑞泽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赵君先生、中大瑞泽签署新的《一致行动协议》,
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 24,812,1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16%,具体
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赵君                17,534,600              4.36%
新余中大               7,277,501              1.81%
      合计          24,812,101              6.16%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的变动,相关股东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及
比例未发生变化。
     四、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变更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一)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公司不存在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为 402,624,692 股,公司前十大股东及
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综上,公司不存在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公司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
超过 30%的股东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江勇先生、江胜先生、赵君先生、中大瑞泽不再
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其持有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第一大股东赵君先生及其一
致行动人中大瑞泽持有公司 24,812,1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16%,其实际支配
公司股份表决权未达 30%。且剩余任何一方与公司截至公告披露日的包括前十大
股东在内的其他股东之间也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关系。
     综上,公司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股东。
     (三)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公司不存在可以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
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公司选举董事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江勇先生、江胜先生、赵君先生及其
一致行动人中大瑞泽持有的公司表决权分别为 2.87%、0%、6.16%,均无法单独
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公司不存在单独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公司亦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江勇先生、江胜先生、赵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大
瑞泽持有的公司表决权分别为 2.87%、0%、6.16%,均不能单独依其可实际支配
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且公司亦不存在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综上,公司不存在单独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公司亦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公司的治理结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共有 7 名董事,其中,非独
立董事 4 名(由公司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 3 名(由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长
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据此,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超过 50%的控股股东;(2)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
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
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 条规定的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赵君先生为
公司第一大股东。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
影响公司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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