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9131000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920227.BJ
注册资本 3,894.15 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申花路 798 号五楼 519 室
主要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 380 号城西银泰城 E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原
实际控制人 邹宇
联系人 徐靓依
联系电话 0571-8761322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12 月 16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12 月 2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北京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00,000,000.00 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176,128,509.54 元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71 号),公司由主承
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国泰海通”、“保荐机构”)采用定价方式,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5.00 元,共计募集资金
集资金为 18,400.00 万元,已由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账户。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 541.87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7,612.8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
三、保荐工作概述
国泰海通作为美登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对美登科技的持续督导期为 2022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
要保荐工作具体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
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北京证券
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
具体如下:
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督导发行
人按照规定召开三会会议并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提交的其他文件;
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承诺;
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占用等重要事项;
训。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
无
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徐靓依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简称
“浙江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31 号,浙江
局就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股份代持事项、对外收购未及时披
露事项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事项,对公司
及上述人员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保荐机构出具了对上述违规行为的情况说明及后续整改
方案的专项意见,公司及相关人员已对上述不规范事项进
行了深刻自查和反省,并出具了有效的整改方案。上述事
项未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中小股东利益、募投项目实施等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后续,保荐机构将持续督促公司提升
信息披露质量、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保荐机构将对公
司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督导
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
情况良好。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
机构能够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并积极
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
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美登科技本次发行的募集
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美登科技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规
规定,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按照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的规定执行,三方或四方监管协
议的履行情况良好,美登科技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余
额为 10,875.51 万元。国泰海通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
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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