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迈斯: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6 0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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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
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及包含前述
品种的私募投资类基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交易的原则为: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
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全面分析从事证券投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定严格的决
策程序、报告制度、风险监控与应对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
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公司董事会应当
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进展和风险状况,如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
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未
经公司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应先将
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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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证券投资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
由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
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交易
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上述审
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证券投资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管理层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负责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证券部为本公司及子公司证券投资的主管部门,负责投资规划和计
划的编制、项目预审和评审的组织、审批程序的履行、项目实施的管理和风险的
监控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用管理;负
责对相关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
失;负责对相关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负责及时对证券投资相关业务进行账务处
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法务部根据需要负责对证券投资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
行拟制、审查及处理因风险投资事项引致的相关纠纷、诉讼,防范证券投资事项
中出现的法律风险,保证证券投资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
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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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证券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及本制度中的审批与决策的相关要求审核证券投资交易决策程
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或不定
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
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 证券部应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
金、会计核算及存档等业务环节的职责分离。确保在开展各类证券投资业务前知
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
得泄露相关交易信息,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章 信息披露与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
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
务。
  第十八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
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
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
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经济处
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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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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