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各类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
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
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
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
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批
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
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交易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公司在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备风险管理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利用期货市
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原则上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
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
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
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
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
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
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
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
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
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
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
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
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
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
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
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
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
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
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
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四章 交易管理和风险管控
第十二条 公司应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三条 董事长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牵头建立期货、衍生品业务小组,合
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相关事宜。
期货、衍生品业务小组应当制定具体操作规则或交易制度,针对各类期货和
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
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四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流程:
(一)期货、衍生品业务小组结合实际业务,制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操作方
案,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二)董事会或股东会在权限范围内审批;
(三)期货、衍生品业务小组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选择具体的标的及
工具进行交易;
(四)财务部门根据结算单对每笔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
由财务部门协同期货、衍生品业务小组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管
理层;
(五)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不定期对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公司期货、衍生品业务小组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
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
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
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
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
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当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
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期货、衍生品业务小组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抄送董
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情况等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
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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