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钢不锈: 关于通过司法程序接受忻州热力股权以股抵债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6 00: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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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5     证券简称:太钢不锈       公告编号:2026-006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司法裁定以股抵债进展情况
“太钢不锈”)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执行忻州热力股权以
股抵债诉讼方案的议案》,如果 2026 年 3 月 16 日前法院未能将山西鑫邦贸易
有限公司(简称“鑫邦公司”)持有的忻州市热力有限公司(简称“忻州热
力”)20%股权成功变卖,公司拟按司法裁定的 1.654 亿元接收鑫邦公司持有的
忻州热力 20%股权,以抵偿鑫邦公司拖欠太钢不锈相应的货款。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 2026 年 2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拟通过司法程
序接受忻州热力股权以股抵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日前,公司收到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鉴于司法拍卖、变
卖均已流拍,公司同意将上述股权以流拍价抵偿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
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司法裁定将被执行人鑫邦公司持有的忻州热力
款 165466659.60 元,该股权自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太钢不锈时起转移。
  完成股权权属变更后,忻州热力将成为公司的参股公司,不会导致太钢不
锈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本次以股抵债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不涉及协议签署。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接受以股抵债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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