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豪科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6 00: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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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155号
致: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召开第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会,并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会议通知》,该《会议
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
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董事长胡雄光先生因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由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执行
董事郑建军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5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284 人,共计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83,683,9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9.1367%。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78,402,80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8.6638%。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7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281,139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472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78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282,5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73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
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
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83,548,2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46%;反对 94,8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二)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83,568,9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9%;反对 98,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83,548,7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47%;反对 126,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147,3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406%;反对 126,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05%;弃权 8,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689%。
  表决结果:通过
  (四)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83,548,8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47%;反对 94,8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五)   《关于公司聘请 2026-2027 年度审计机构及 2025 年度年审费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83,511,7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5%;反对 123,0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110,3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402%;反对 123,0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98%;弃权 49,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使用授权额度的子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83,409,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89%;反对 183,3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008,4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122%;反对 183,3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06%;弃权 90,7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72%。
  表决结果:通过
  (七)    《关于审定公司非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郑建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一轻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同意 366,935,20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2%;反对 177,99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84%;弃权 122,19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3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982,3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173%;反对 177,9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95%;弃权 122,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3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吴海宏回避表决。同意 769,179,16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5%;反对 165,800 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弃权 114,890 股,占出
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001,8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864%;反对 16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86%;弃权 114,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5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谭庆回避表决。同意 793,692,60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7%;反对 165,300 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弃权 114,890 股,占出
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002,3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959%;反对 16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91%;弃权 114,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5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83,403,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82%;反对 15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1,6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001,8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864%;反对 15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99%;弃权 121,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37%。
  表决结果:通过
  (八)    《关于审定公司监事 2025 年度任期内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83,382,8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59%;反对 180,8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0,1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981,4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003%;反对 180,8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44%;弃权 120,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5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883,381,6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57%;反对 180,8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1,3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980,2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776%;反对 180,8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44%;弃权 121,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80%。
  表决结果:通过
  (九)    《关于续保“董责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郑建
军、吴海宏、谭庆回避表决。同意 163,100,62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8%;反对 137,54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2%;弃权 61,99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80%。
  表决结果:通过
  (十)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83,429,8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12%;反对 176,5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82,088,452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687,048 票。
  表决结果:当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 小 辉
                          经办律师:
                                       逄 杨
                                       张 玥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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