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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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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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6]第0166号
致: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
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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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
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6 年 4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2: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6 年 4 月 15 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15-
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5
日下午 3: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事宜以公告形式
依法提前通知股东;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与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33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59,938,13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795%。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止 2026 年 4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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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
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159,650,6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2%;
反对 28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7%;弃权 4,9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309,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03%;反对 28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60%;弃权 4,9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7%。
同意 159,650,6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2%;
反对 28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7%;弃权 4,9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309,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03%;反对 28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60%;弃权 4,9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7%。
同意 159,650,6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2%;
反对 28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7%;弃权 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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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309,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03%;反对 28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60%;弃权 4,9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7%。
案》
同意 159,650,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0%;
反对 28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7%;弃权 5,2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309,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282%;反对 28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60%;弃权 5,2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8%。
同意 159,649,9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8%;
反对 28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7%;弃权 5,6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309,1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255%;反对 28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60%;弃权 5,6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5%。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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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55,550,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7%;
反对 283,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0%;弃权 3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0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4,282,0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98%;反对 283,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30%;弃权 3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2%。
与会股东高博书、刘亮、邵小军、周进军、张收福均为本议案关联股东,已
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