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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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210019
电 话 : 025-83345200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春香律师、韦东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召开的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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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了《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主要内容有: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内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会议咨询及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和
电话号码等。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年4月15日下午14:30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园中路28号公司会议室召
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上午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
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679人,代
表股份数共计368,017,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243%。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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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人,所代表股
份共计354,704,4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28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共674名,代表股份共计13,313,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76人,代表股份28,693,711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5,380,25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844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74人,代表股份13,313,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5962%。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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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议案,并于2026年3月25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了议案详细资料。
告的议案内容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了《股东会通
知》中列出的各项提案,并按照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
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
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367,215,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18%;反对 65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8%;
弃权 15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890,8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18%;反对 65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70%;弃权 15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11%。
表决结果为:同意 367,392,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301%;反对 44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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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17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8%。
同意 28,068,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27%。
表决结果为:同意 367,391,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99%;反对 44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2%;
弃权 17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067,6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180%;反对 44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69%;弃权 17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51%。
表决结果为:同意 366,913,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998%;反对 92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6%;
弃权 17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588,8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493%;反对 92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01%;弃权 17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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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同意 366,863,2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862%;反对 9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6%;
弃权 20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539,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758%;反对 9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64%;弃权 20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78%。
表决结果为:同意 367,131,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91%;反对 63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6%;
弃权 255,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807,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108%;反对 63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05%;弃权 255,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3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88%。
表决结果为:同意 360,234,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8851%;反对 7,58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0,910,4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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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745%;反对 7,58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302%;弃权 199,5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366,837,1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91%;反对 98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2%;
弃权 19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512,9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848%;反对 98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01%;弃权 19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3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51%。
表决结果为:同意 366,909,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988%;反对 90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49%;
弃权 20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585,1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364%;反对 90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11%;弃权 20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3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25%。
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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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27,533,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559%;
反对 89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10%;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533,3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559%;反对 89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10%;弃权 26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5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3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权行使、计票和监票的程序均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
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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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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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钱亚飞 经办律师: 李春香
经办律师: 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