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人”)作为宏昌科
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负责
宏昌科技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
导期限已满,本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
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宏昌科技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
具体如下: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二)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
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的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 唐帅、傅国东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股证券代码 3010008
法定代表人 陆宝宏
注册资本 13,096.32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新宏路788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新宏路788号
实际控制人 陆宝宏、陆灿、周慧明
公司网址 www.hongchang.com.cn
电子邮箱 hckj@hongchang.com.cn
联系电话 0579-8489610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21 年 6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 年 8 月 3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3 年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保荐人对公司
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
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
关规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
公司履行规范运作、遵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如下:督导公司完善法人
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
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
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承诺事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变更募
投项目的资金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持续关注公司是否
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
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
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
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查阅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文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相关文件;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2024年度及2025年度经营业绩下滑的情况
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897.00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9.40%;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为1,569.89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59.72%,业务下滑主要系:(1)因
行业竞争、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厂房折旧摊销费用增加导致毛利率有所下降;
(2)销售及管理人员薪酬支出、业务招待费用增加以及折旧摊销费用增加导致
期间费用增加;(3)当期计提的股份支付费用增加导致期间费用增加。
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督促公司重视上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外部环境和
市场情况的变化,防范潜在风险,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充分揭示风险,
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上述事项进一步
加剧可能导致的相关风险。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情况
因土建承建单位施工进度慢,项目土建工程建设工期有所滞后,后期又因相
关方组织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不及时等原因,导致项目整体完工进度相应延后;
且部分生产设备和实验设备需安装调试后才能投入使用,直接影响了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进度。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年产1,900万套家用电器磁感流体控制
器扩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2024年6月30日调整为2024年12月31日,
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2024年6月30日调整为2025
年6月30日。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年产1,900万套家用电器磁感流体控制器扩产项目”
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均已完成结项工作,募投项目已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
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提请公司关注投资进度以及可能出现的募投项目延期
或变更的情形,若内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审慎评估募投
项目的可行性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保荐人将持续督导公司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材料及相关信
息,并保证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人的尽职
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
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本保荐人并进行沟通,
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
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
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
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
定,保荐人对宏昌科技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深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
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人认为,宏昌科技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
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结论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在持
续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结项,节余募集资金均已补充流动资
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销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募集资金专户正在办理销户中。
十、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
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唐 帅 傅国东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