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贵州川
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恒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
满,国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
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二)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人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 张恒、袁野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895
注册资本 60,766.67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龙昌镇
主要办公地址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龙昌镇
法定代表人 吴海斌
实际控制人 李光明先生、李进先生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时间 2024 年 1 月 11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 尽职推荐工作
保荐人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
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
复并保持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 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人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在持续督导阶
段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
前或事后审阅。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
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川恒股份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
情况。
六、对川恒股份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
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
件,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现场检查等持续督导工作。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川恒股份聘请的中介机构包括: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与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发行保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川
恒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
告,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人的协调、核查及持续督导
等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配合情况良好。
八、对川恒股份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人在发行保荐期间采取了事前
审阅及事后审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
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国信证券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与持续督导期
间,川恒股份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期定期以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
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的
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就其未使
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川恒股份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恒 袁 野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