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何云霞律师、张玉慧律师列席 2026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
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证券日报》披露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通知公告。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方法等(公告编号:2026-004)。
区地锦路 9 号院 4 号楼 2 层 205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程宁先生
主持。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计 31 人,代表公司股份 31,38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722 %。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
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对《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公告中
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公布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
(二)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31,159,800 股,反对票为 204,900 股,弃权票为 23,1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36%。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31,276,400 股,反对票为 92,500 股,弃权票为 18,9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 444,400 股,反对票为 92,500
股,弃权票为 18,9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9.9568%。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31,160,500 股,反对票为 204,200 股,弃权票为 23,1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58%。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专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 何云霞:
张玉慧: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