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康股份: 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下属公司Technology Singapore Pte. Ltd. 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6 0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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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下属公司
  Technology Singapore Pte. Ltd. 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170号
致: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亚康股份”或“公司”)委托,对公司下属公司Technology Singapore
Pte. Ltd.(简称“Technology Singapore”)作为乙方(供方)与某客户作为甲方
(需方)就某新建数据中心项目1#楼大型设备采购事项签署的设备采购合同(简
称“《设备采购合同》”)之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就Technology Singapore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相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由于《设备采购合同》适用泰国法律,2026年4月14日,亚康股份委托汉成
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指派的律师,就《设备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合法性、
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简称“《境外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重大合同、《境外法律意见》
等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所
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在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某客户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及《设
备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境外法律意见》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
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律师对合同相关方履行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本所同意公司将法律意见作为Technology Singapore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的
必备信息披露文件,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合同相对方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根据Technology Singapore与合同相对方签署的《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相对
方为某客户。根据《境外法律意见》,某客户系依据泰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公司,具备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根据《境外法律意见》,某
客户是依据泰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具有签署《设备采购合同》的主
体资格。
  二、《设备采购合同》签署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一)合同的主要内容
  《设备采购合同》对设备信息、合同价款、风险范围、合同价款支付、价格
承诺及转移使用、双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质量和技术要求、设备包装、运输、
交付、设备初检、设备安装调试、设备验收、质量保修、设备附随软件、程序、
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及管辖、合同语言、签署及附则等内
容进行了约定。
  根据《设备采购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该合同适用泰国法律。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设备采购合同》适用泰国法律,合同内容不违反
泰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境外法律意见》,某客户具备签署《设备
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该《设备采购合同》内容不违反泰国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的出具,不代表本所或签字律师
对交易各方后续完全履行该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之下属公司Technology Singapore Pte. Ltd. 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的
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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