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新材: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6 00:04:2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子公司金融衍
生品的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
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外汇、期
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
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
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
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
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
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
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不
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金融衍生品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相匹配,合约期
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开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或以跨境资金集中
管理的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无金融衍生品交易功能的账户进行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衍生品
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
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
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投资范围、投
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
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交
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交易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公司金融衍生
品相关业务协议合计金额不得超出已经审批的金额,超出部分应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审
批手续。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财务部
额、交割期限、交易风险等进行分析,在对多个市场和多种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
分析金融衍生品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提出开展或中止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经
报总经理同意后实施。对于超过董事会权限的业务,公司财务部应当出具专项分析报告,
经董事会、股东会逐步审议通过后实施。
并后续跟踪执行情况,若出现异常,由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
况报告总经理。
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
情况等。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施。
行登记,登记相关交易的委托日期、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
息。
  (二)审计部
  审计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
策、管理、执行等工作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分析公司及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工作
计划完成情况等,并以此为依据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管理要求
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
  (三)证券部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
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
并开展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其他部门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衍生品业务相关的基础信息和资料。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披露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
券监督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公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
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如需)
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交易文件,并按文件约定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一)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基于公司正常经营
业务,保证交易不会占用正常经营现金流外的额外资金;
  (二)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方案预测在汇率出现变动
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当汇率市场和利率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提
出应对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
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
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信新材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