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039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十七次会议和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 2025 年度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
超过等值人民币 226.2 亿元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
保、子公司为公司担保及前述复合担保等。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 2024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和 2025 年 4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 2025 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十一次会议和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5 年度子公
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 2025
年度担保额度由 52 亿元增加至 67 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 2026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同类事项止,担保额度在有
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5 日和 2026 年 3 月 5 日
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 2025 年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与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国家开发
银行”)签署了《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 8 亿元的人民币
借款,贷款期限 1 年。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
光电”)为上述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4 年度股东大会、第七届
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控
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39.48 亿元,本次担保后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
余额为 47.48 亿元(其中占用 2025 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 47.48 亿元),本
次担保后公司 2025 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 19.52 亿元。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上述研发、生产限下属公司经营)。(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度 2025 年 9 月 30 日/2025 年前三季度
总资产 3,262,404.10 3,434,713.02
总负债 1,823,231.35 2,064,052.75
净资产 1,439,172.75 1,370,660.26
营业收入 523,698.31 403,144.18
利润总额 -63,707.90 -68,652.61
净利润 -63,707.90 -68,652.61
注:上述财务数据为母公司数据,2024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 年前三季度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市分行
第一条 担保的范围
民币捌亿元整),贷款期限1年。
担保:
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
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
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根
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等;
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第二条 保证的方式
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
不论贷款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
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在本
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或受到其他影响,贷款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
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被担保债务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或直接执行本合同项下设立
的担保,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保证人应在接到贷款人要求履行保证责任的
书面通知后5个营业日内代为清偿。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下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
单独计算。
第四条 生效条款
第五条 担保的主合同
人民币 80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捌亿元整)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控股孙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公司生产
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顺利开展经营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审批程序合法,
符合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上市公司未向控股孙公司提供反担保,上市公司偿债能
力、信用状况均正常,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724,924.50万元,占
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10.8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
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99,30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