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盛能源: 关于伊通满族自治县华大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5 21: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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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一、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第 3—4 页
  关于伊通满族自治县华大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6916 号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能源公司)管理层
编制的《关于伊通满族自治县华大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
情况的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恒盛能源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恒盛能源公司 2025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
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恒盛能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伊通满族自治县华大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
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恒盛能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第 1 页 共 4 页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
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
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恒盛能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伊通满族自治县华大生物质热
电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如实反映了伊通满族自治县华大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
成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第 2 页 共 4 页
         关于伊通满族自治县华大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5 年度完成收购伊通满族自治县华大
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热电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对外投资的议案》,本公司以人民币 31,500.90 万元认购华大热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
币 11,667.00 万元。本次对外投资完成后,本公司持有华大热电公司 70.00%的股权,纳入
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二、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本公司与华大热电公司原大股东张清海签订的增资协议中有关业绩补偿的约定,张
清海承诺华大热电公司 2025 年净利润不低于 3,000.00 万元;2025 年、2026 年累计净利润
不低于 6,300.00 万元;2025 年、2026 年、2027 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9,800.00 万元。若利
润承诺期内,华大热电公司业绩低于上述承诺利润时,原大股东张清海需对投资方进行现金
补偿。业绩补偿金额计算方式为: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承诺数额-当
期期末累计净利润实际数额)/补偿期限内累计净利润承诺总额*本次交易张清海获得现金对
价-前期已补偿现金金额。
  鉴于华大热电公司历史上持续处于亏损状态,基于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在相关财务
报表中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在设定业绩承诺指标时,亦未考虑未来可能因扭亏为
盈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净利润的影响。
  为进一步明确相关业绩承诺指标的计算口径,确保协议执行的一致性,并充分还原协议
签署时的商业背景与会计处理原则,公司与张清海先生、华大热电公司就前述《业绩补偿协
议》签署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业绩承诺指标的具体计算方式予以进一步
明确。原协议中约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一项,其具体计算基础为:前述扣非
                        第 3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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