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亿精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5 21: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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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223      证券简称:荣亿精密     公告编号:2026-029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全体董事薪酬,全体董事回避表决,议案表决结
果:因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
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
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荣亿精密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公司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决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
  (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与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本制度进行具体组织实施,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完成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
结合公司经营计划完成情况、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确
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
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薪酬标准和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的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按股东会确定的具体津贴标准
按月平均发放。
  (二)未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外部董事”):在公司不
领取薪酬、津贴(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
  (三)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总额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以及个人业绩,按公司相关绩效考核
办法进行考核并领取薪酬,其薪酬方案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构成,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其中,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总额的 50%。
水平等确定,包括基本工资、职务津贴、特殊能力津贴等,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
位绩效考核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其中,一定
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
数据开展。
股票、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增值权等激励方式。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等另行制定。
效评价为重要依据,遵守先考核再兑现的原则。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确定前述人员的
年度绩效薪酬。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收集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汇总分析同
行业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
考依据。
  (三)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和职责变化。
  第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为专门事项
设立单项激励,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公司较上
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的,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如
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
薪酬情况。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薪酬确定依
据及实际支付情况,以及是否在公司关联方获取薪酬;披露每一位现任及报告期
内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从公司获得的税前薪酬总额(包括基本工
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各项保险费、公积金、年金以及其他形式
从公司获得的报酬)、考核依据和完成情况、递延支付安排、止付追索情况等;
披露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薪酬金额。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在其分管业务范围
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造成损失的
程度,扣减相应绩效薪酬直至不予发放;已经发放的,公司有权追回。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日后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届时
有效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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