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20 证券简称:泰凯英 公告编号:2026-058
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 年 4 月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6 年 4 月 13 日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北京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
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
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
事离职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
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本制度第三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的,公
司将在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
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选择在股东会、董
事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
股东、董事。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
综合考虑解任理由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
规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等协议相关约定,确认提前解除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事项,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
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九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时需接受董事
会或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任职期间合规性、是否存在损害公
司利益行为等。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以上拟离任人员进行
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相关费用由公司负责,涉及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
追索赔偿。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
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
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移交证明。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
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
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
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一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
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
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
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除非特别例外指明,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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