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357 证券简称:雅葆轩 公告编号:2026-027
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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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
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审查考核对象履
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行政
人事部、证券部、财务部等具体职能部门配合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外部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按月支付,其出席董事会、
股东会等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据实报销;未在公司担任具体
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亦不领取董事职务津贴。
(二)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董事,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百分之五十。内部董事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
办法执行;内部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公司对内部董事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
贴。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
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
主要体现岗位价值,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
酬水平等指标确定。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主要体现绩效结果导向,以公司
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
定。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
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后,
公司可临时对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补充。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
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等事项后,剩余
部分发放给个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
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有
权取消其薪酬或津贴的发放: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处罚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四)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五)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其他管理
第十三条 内部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对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工作
不力、管理失职、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
的,公司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
用词语释义相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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