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亚德: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5 21: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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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买入公司的
社会公众股。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转让:
  (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
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
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
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见附件 1):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计划买卖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本人的买卖计划提前三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附件 3《买
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以书面方式(附件 4《有关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
示相关风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书面确认之前,不得擅自
进行有关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持股发生变动应填报申报表
(附件 2)。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及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四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
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有的本年度可
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
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
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
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
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
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
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接受深交所的日常监管。深交所通过发出问
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
等进行问询时,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深交所视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将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深交所有关规则、《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公司股份或
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
司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
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等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
可转让股份比例或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等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
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
管理。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相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信息申报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
任职时间(如涉及):
离职时间(如涉及):
备注:
    附件 2:
                    持股变动申报表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在二级市场买入/卖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票           股,均价为        元。
    截至目前,本人(姓名)         持有公司股票     股。
    特此申报。
    请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申报人:
                                  日期:
附件 3: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由董秘统一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
认。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
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
公司证券的规定,并且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本人身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_____________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________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_____________股/份
  拟交易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附件 4: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该编号与问询函编号保持一致)
_____________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
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
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确认函一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一份。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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