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公司管理中的作用,防范和控制公司经
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等活动的
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和监督,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规范公司经
营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作为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内审部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与部门,其业务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扰。
内审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审部应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
道德及审计经验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执行内部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
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
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
复。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 内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公司应确保内审部在执行审计任务时,能够获得充分、必要的资
源支持,如:必要的费用支持,调动公务内部专业人员支持,聘请外部专业技术
支持等。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有: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
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半年对下列内部审计重点关注事项进行一次审计: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
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查阅
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四)参加有关会议;
(五)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
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
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
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
见;
(九)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
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涉及或可能涉及证券监管或交易
所规则明确要求披露事项的,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分管领导报
告。
(十)参与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管控重点和审计资源配置情况,
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内审部根据审计项目需要,提前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通知被审计
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内审部实施审计项目时,按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组成审计小组,
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安排。
第十五条 实施审计时,应采用原始资料审阅、数据分析、相关人员访谈等
适当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及可靠的审计证据。
第十六条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
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
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
第十七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
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
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终结,编制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
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分
管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在领导未做出处理意见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内审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资料须以审
计项目为单位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 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内审部应及时将该项目纸质及电子工作底
稿归集整理,归档管理。内审部可根据审计项目的业务性质和资料重要程度,确
定审计档案保管期限,但最低不能少于 10 年。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及责任人,根
据情节轻重向公司提出给予处分或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
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 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三)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四) 转移、隐匿或销毁有关文件资料的;
(五)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 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八) 导致内审部无法执行审计任务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后即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