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稳
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考核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正;
(二)薪酬水平应与公司规模、发展阶段、经营业绩相匹配,并兼顾同行业
市场薪酬水平;
(三)强化激励与约束并重、奖惩对等的机制设计;
(四)责、权、利相统一,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对薪酬与绩效
考核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并向股东会说明,相关内容按照监管要求予以充分披露。在董事
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
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薪酬结构及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以及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保、公
积金等待遇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即月度工资标准,根据行业薪酬水平,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职位等级、教育背景、所任职位的价值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包括月度绩效薪酬和年终绩效奖金。根据工作指标执行
情况或月度、季度考评发放,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发放,年
终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并于年度报告披露后兑现。
(三)中长期激励。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的股权激
励、员工持股等计划或利润分享中长期激励方案,相关专项管理计划或制度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报
公司有权机构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经
营业绩、行业水平及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拟定,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
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九条 在公司任职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福利包括法定福利和补充福利。法定福利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补充福利是
指年度身体健康检查等公司提供的除法定福利之外的福利。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原因离任的,
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管理办法,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因公司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超额发放或少发工资时,可以在
下月发放工资时直接扣除超发部分或补发漏发部分。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当公司经营环境或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若需调整董事薪酬标准的,
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调整方案,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若
需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调整方案,报董事
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的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四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作相应下降;若未相应下降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专
门披露未下降的具体原因、绩效薪酬的核算依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
况及后续薪酬调整计划,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由公
司董事会决定减少或不予发放其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经营决策失误、履职不当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
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
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过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
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