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5 21:13:2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规范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管理,明确离职流程、权利义务及责任追究,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
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 3 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除下列第 4 条情形外),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第 4 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定最低人数;
计专业人士;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员中缺少职工代表董事。(如有)
  第 5 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
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第 6 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 7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限未满的;
  第 8 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管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
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或解聘的建议。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形式解任。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 9 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任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 10 条 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方、向董事会提出解除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职务的理由或依据。
  第 11 条 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
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口头申辩或提交书面陈述资料均可。股东
会应当对该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
表决,表决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 12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
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未完成工
作交接的,公司有权暂缓办理相关离职后续手续。
  第 13 条 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公司对外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
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
董事会报告。
  第 14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
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
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
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
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后续计划履行
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承诺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 15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
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 16 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 17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
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 18 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 19 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
者权益。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
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20 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 21 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 22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 23 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仁智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