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核查报告
上会师报字(2026)第 5803 号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上海
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核查报告
上会师报字(2026)第 5803 号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5 年
司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审核
了后附贵公司编制的相应期间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明细表》
(简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65 号公告《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编制非经常性损益明
细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发
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我们遵守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 1 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贵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
他责任,我们同时遵循了适用于公众利益实体的独立性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核
工作以对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核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
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保证。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 2025 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
常性损益》的有关规定,公允反映了贵公司 2025 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四、其他说明事项
为了更好地理解贵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后附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应当与
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
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上海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25 年度 说明
-519,056.19 主要系固定资产产
处置损益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
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
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
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台投资者债权转让
工的支出等
响
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产生的损益
-1,260,635.75 主要系计提诉讼案
件的预计负债
卖损益,虚假陈诉案
件律师后期风险准
备金
项目 2025 年度 说明
小计 3,573,751.45
减: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减少以“-” 表示) 84,036.26
少数股东损益 69,349.9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3,420,365.24
法定代表人:梁昭亮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勇 会计机构负债人:黄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