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保证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加强和
规范公司董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行业及地区的收入水
平,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所有公司董事。
第三条 董事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五)薪酬收入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
配的管理机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薪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利润分享和福利等组成。
年薪部分为基本薪酬,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
和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等为考核基础,根据考核结果按比例发放。
部分的 20%为团队激励基础,同时根据收益质量和预算完成度对激励基础进行系数调
整,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可用于团队的奖金激励或股权激励。
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
金等;其他福利是指年度节假、身体健康检查等公司提供的除法定福利之外的福利。
第七条 独立董事津贴及费用报支规定:
独立董事年津贴(税前)为 12 万元。
经费报支:与会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凭法定票据按实报支,其他费用自理。
第八条 对董事在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重大突出成绩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向董事会提出给予相关人员予以单项特别奖励(包括股权激励等)的方案,由董
事会最终决定。
第九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董事或执行董事的薪酬方案参照本方案
执行。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平均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的基本薪酬按月度平均发放;绩效薪酬当年度结算发
放;利润分享采取递延支付方式,按比例分三年支付。绩效薪酬和利润分享根据绩
效评价结果核算支付,90%实得绩效薪酬在农历新年前发放,10%实得绩效薪酬在年
度报告披露后支付,最终绩效评价和绩效薪酬、利润分享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调
整,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公司的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利润分享、福
利、津贴等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等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董事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不享受绩效薪酬和利润
分享;因换届、改选等非个人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
发放绩效薪酬和利润分享。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数据错报等因素而造成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需对董
事绩效薪酬和利润分享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比如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
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利润
分享,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利润分享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对在经营管理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违反公
司规章制度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体系为公司战略服务,并随公司战略和经营状况的变化
而进行相应调整以支持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情
况,综合评估判断是否对董事的薪酬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制定调整方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经股东会批准,具体薪酬调整综合依据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方才生效,修
改亦同,如果本规则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
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方案归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