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新材”或“公司”
)
的保荐机构,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 2025 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则制度的情况 阅公司三会文件
保荐机构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募集资金银行账户
对账单,查看募投项目进度,了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及时审阅募集资金
信息披露情况等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三会会议等
资料、日常沟通、现场拜访等方式,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并出具了年度现场核查报告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天马新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
意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天马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
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的 202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二、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无 不适用
建立与执行
无 不适用
运作
无 不适用
管理及使用
的证券服务机构
无 不适用
配合保荐工作情
况
案件一: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力股份”)长期向公司采购氧化铝粉体材料,因金力股份
收到其下游客户关于产品质量的投诉,金力股份认为上述
鉴于该诉讼事项
问题系公司供应的氧化铝粉体材料不符合同约定所致,故
已达成和解, 公司
向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2023 年 6
收到准许撤诉的
月 27 日,永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于
民事裁定书, 持续
督导机构查阅了
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承担赔偿 18,282,685 元。公司不服
(2024)冀 0408
前述判决结果,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
民初 1680 号之二
法院提起上诉,2024 年 1 月 23 日二审开庭审理,公司于
和解书,保荐机构
月 25 日作出的(2023)冀 04 民终 7448 号《民事裁定书》,
督促公司及时履
判令撤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22)冀 0408
行信息披露义务,
民初 2364 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
后续依据企业会
院重审,2025 年 1 月 8 日重审开庭审理。
计准则的要求进
案件二:上述案件一,公司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令金力
行相应的会计处
股份及其天津分公司支付货款合计 3,900,000 元及利息
理。
(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发回重
审后由永年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已解除因上述诉讼事项涉及的司法冻结。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施
是 不适用
诺
是 不适用
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是 不适用
承诺
是 不适用
承诺
是 不适用
承诺
是 不适用
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是 不适用
据使用行为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一)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事项
相关重大风险事项公司已在 2025 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无。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除前述诉讼事项外,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公司存在其他重要关注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天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
保荐代表人:
杨 曦 苏海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