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
续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
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因任期届满、主动辞任、被
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导致离职的全部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确保离职流程及相关操作合法合规;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三)平稳过渡原则:统筹推进离职交接及岗位补选工作,确保离职事项不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权益保护原则: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及离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平
衡各方利益关系。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任,辞任时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明确辞职原因、辞职生效时间等核心信息。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
日起生效;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职,辞职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说明辞职原因及相关情况。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董事会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起
生效,具体程序可同时参照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通过
指定信息披露渠道披露离职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离职人员姓名、职务、离职
原因、离职生效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等。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还应专
项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在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工作,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公司应在三个月内完成聘任;董事会秘书空
缺期间,董事会应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其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尽
快确定人选;若空缺超过三个月,董事长应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六个月内完成聘任工作。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公司换届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
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九条 股东会可通过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通过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被解任人员可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
定,要求公司予以合理赔偿;公司应综合考虑任职期限、工作贡献、合同约定等
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依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行职务,相关职务解除自认定情形发生之日起
生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如涉及)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的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选举、委派或
聘任行为无效。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
妥全部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移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
公司的全部文件资料(含纸质文件、电子文档)、印章、数据资产、财务资料、
未完结事务清单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的相关流程及关键节点说明、对外合作协
议及项目资料、公司配备的办公设备及其他公司财产等。
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文件,明确
移交内容、移交时间及责任划分;交接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若离职人员在任职期间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财务决策、重
大项目管理等核心事项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离任审计工作,
审计范围应覆盖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相关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效果等,审计结果
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全面梳理其任职期间作出
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解决同业竞争承诺、
避免关联交易承诺等。
第十四条 若离职人员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应在离职前向公司提交
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当前进展、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
行计划;公司有权要求其补充出具书面履行承诺。离职人员未按承诺及履行计划
完成相关义务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
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离任人员的承诺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管理,每季度核查履行进展,
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履行承诺的相关情况。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
不当然解除,在离职后一年内仍然有效;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离职后持
续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离职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管理,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
密、内幕信息,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终止;其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不因离职而
免除。
第十七条 任期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离职导致公司遭受损
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如实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相
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
息;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离职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发现违规情形的,应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任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工作,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信息说明或其他协助。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一条 若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公开承诺、移
交手续存在瑕疵、违反忠实义务或保密义务、违规转让公司股份等情形,给公司
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
案,明确追偿范围、追偿方式及责任承担形式;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
到追责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
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损失追偿等措施(如有必要)。
第二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应及时
将相关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现行或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
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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