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新材: 金鹏家裔(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5 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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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鹏家裔(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四月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汇通三路108号中大金融中心1号楼2610-2617
                                          室
Address: Room 2610-2617, Building 1, Zhongda Financial Center, No.108 Huitong 3rd Road,
     Guangdong-Macao In-Depth Cooperation Zone in Hengqin, Guangdong Province
         电话(Tel):
                (+86)0756-8899220               邮编(Postal Code)
                                                              :519030
            金鹏家裔(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鹏家裔(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科创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
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
证明、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
章均为真实,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判断,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文件予以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
请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召开本次股东
会。
(https://www.bse.cn/)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
网络投票)》
     (公告编号:2026-043,以下简称“
                        《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本次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
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依法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式召开。
新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洛新园区三川路 2 号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公司会议室
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蔚文绪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7 人,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8,028,8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475%,其中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649,6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66%。本次会议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
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所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次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
的起止时间:2026 年 4 月 13 日 15:00—2026 年 4 月 14 日 15:00。
  综上,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关规范的要求。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7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根据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4
月 9 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身份证明、签到簿等
资料,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 6 名,蔚文绪、马军强、王会先、于春生、
杨占坡、蔚文举现场投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6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43,379,1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409%。
  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 名自然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会。
  综上,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均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相关规范的要求,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为:
计报告的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上述议案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议案序号为(5、14);上述议案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回避表决股东为(蔚
文绪、杨占坡、于春生),议案序号(15、16)。
  综上,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已经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
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事项相符,不存在提出新
议案、对本次股东会《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股东会通知》公告中
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并由董事会秘书计票,股东代表参与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
将两项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见证,合并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
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8,028,81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8,028,81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8,028,81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8,028,81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8,028,81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同意股数:2,900,0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本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8,028,81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无需回避表决。
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8,028,81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8,028,81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8,028,81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8,028,81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8,028,81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8,028,81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的专项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8,028,81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8,028,81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同意股数:2,900,0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本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5,149,841 股,占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本事项涉及关联股东
蔚文绪、杨占坡、于春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5,149,841 股,占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本事项涉及关联股东
蔚文绪、杨占坡、于春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8,028,811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无需回避表决。
  综上,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
关规范的要求,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议案符
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相关规范的要求;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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