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能科技: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5 19: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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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
作为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能科技”、“发行人”或“公
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目前持续督导工作的期限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成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杨恩亮、王秋韵
  项目联系人     杨恩亮
   联系电话     0755-23953869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派能科技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指定罗贵均、杨恩亮作为本项目的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   保荐代表人,并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2025 年 8 月,罗贵均因
   他情况      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中信建投证券指派王秋
            韵接替其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持续督
            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
            负责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期间的保
            荐代表人为杨恩亮、王秋韵,持续督导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063.SH
   注册资本     245,359,249.00 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苗桥路 300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苗桥路 300 号
  法定代表人     韦在胜
  实际控制人     无实际控制人
   联系人      叶文举
   联系电话     021-3159002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3 年 1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2 月 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26 年 4 月 1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派能科技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上市,
并持续督导派能科技履行相关义务。保荐机构履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职责。保
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对派能科技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
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派能科技及
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反馈、问询意见进行答复,按照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
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在派能科技股票
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包括:
人资源的制度;
内控制度;
易发表意见;
并发表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
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
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
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与之
沟通,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
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
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
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
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
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派能科技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
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继
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派能科技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持
续督导期内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
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派能科技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杨恩亮       王秋韵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
                     张星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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