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纳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微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法律
顾问,并就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相关会议文件、
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有关
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 1 -
法律意见书
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
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
原件相符。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
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
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及纳微科技的说明予以引述。
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
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2 -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作废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作废事项已履行
如下程序:
(一)2024 年 1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林东强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至 2024 年 2 月 9 日在公司内部对拟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异议。2024 年 2 月 19 日,公司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4 年 2 月 23 日,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 3 -
法律意见书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
同意的意见。
(六)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2 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监事会同意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对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七)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作废处理 2022 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 2022 年、
宜。
(八)2026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作废处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
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及《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 4 -
法律意见书
(一)由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 32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
格,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 371,700 股;
(二)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州纳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
(容诚审字[2026]200Z3402 号),公司 2025 年经审
计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9.25 亿元、公司自行测算 2025 年经调整的净利润约为 1.82
亿元,未达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
标,作废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 1,709,400 股。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
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作废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