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克电气: 授权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5 19: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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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
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
  (一)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二)董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
  (三)公司在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
的以及董事会权限以上的职权。股东会就专门事项通过决议对董事会授权。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股
东会授权行使相应职权。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对重大事项
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
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章 权限划分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
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
  第十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
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
第七条、第八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
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本制度第八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需同时按照公
司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需同时按照公
司制定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按照本制度之规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董事
会审议的之外,其余均由总经理及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或授权批准。
               第三章 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
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
及时逐级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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