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股份: 彩虹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5 19: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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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
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实际经营业绩相匹配;
  (二)责、权、利相结合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承担的管理责任、权限相对
应;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组织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
评价。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
本制度开展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
之五十。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阶段、岗位价值、履职情况等因素合理确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第八条    董事薪酬
  (一)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
担任的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绩效考核办法支付薪酬,不再另行支付董事
薪酬。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支付薪酬。
  (二)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决定,并在公司
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产生的必要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结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岗位职责,按照公
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绩效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季度/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为基础确定;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是对中长期经营业
绩及贡献的奖励。
             第四章   薪酬支付及止付追索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
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
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一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支付按照公司内部
薪酬管理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其任职之日的次月起执行,按月支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相关
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公积金费用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
款项后,将剩余部分支付给个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照公司规定以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支付。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视具
体情节决定支付薪酬的金额:
  (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
随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八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
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职务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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