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金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5 19: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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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建立与多元金融行业特点相适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稳
健经营、风险可控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
程》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经营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载明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与收益匹配原则:结合多元金融行业经营风险特征,
薪酬水平与岗位履职风险、公司风险管控成效紧密挂钩,强化风险约
束;
  (二)激励与约束统一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表
现深度绑定,绩效薪酬占比符合监管要求,兼顾短期激励与长期发展;
  (三)市场与行业适配原则:参考多元金融行业及上交所主板上
市公司薪酬水平,结合公司规模、业务布局确定薪酬标准,保持薪酬
竞争力与公平性;
  (四)稳健与可持续原则:薪酬体系服务于公司长期战略,避免
短期化激励导向,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薪酬管理核心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的确定、发放、考核、调整及追索均按本制度执行;本制
度未明确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结构,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监督考核。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薪酬方案决策与审议程序:
  (一)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由综合管理部拟定,经董事会提名与
薪酬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予以披露;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综合管理部拟定,经董事会提名
与薪酬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股东会说明并充分披露;
  (三)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拟定,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四)董事会或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
讨论其报酬时,相关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性质、岗位职责差
异,设置差异化薪酬结构,核心分为独立董事薪酬、非独立董事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三类。
  第九条 独立董事薪酬
  公司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标准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
《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
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十条 非独立董事薪酬
  (一)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
领取薪酬或津贴。其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
司章程》行使职权 时所需的其他费用可由公司承担;
  (二)在公司担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所担
任的管理职务领取相应的报酬,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部分
组成。基本薪酬由公司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
绩效薪酬依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及个人履职情况评定。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等部分组成。基
本薪酬由公司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
酬依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及个人履职情况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
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
激励、奖金或奖励等。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及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
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奖励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个人年度绩
效的考评结果按考核周期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
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
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以及按
《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
差旅费、办公费等),公司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实报实销。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及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
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
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
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
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
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二十条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
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
形的,公司有权不予发放绩效奖励或津贴: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
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
人选或被证券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二)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被解除职务的;
  (三) 因个人失责原因离职、辞职、不再具有担任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资格的或无法履行职责的;
  (四)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
监管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若国家
颁布、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最新的法
律法规、监管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股
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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