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调整后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认真自查和论证后,我们认为公司具备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情况对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进行调整,有利于本次发行工作的推进,调整后的发
行方案及《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详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
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
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具备必要性
和可行性。
了相应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相关主体均对此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
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尚
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调整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委员签字:
叶理青 李国栋 吴红军
鲁凤民 吴飞美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