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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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CHENGY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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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6)承义法字第 00037 号
致: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并对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和《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对本次股东会
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通过决议决定召集
本次股东会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
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的地点为: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 1777 号辉隆大厦 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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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孟庆立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
理人)共 262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22,704,9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全体董
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股东代表和本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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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
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 意 122,430,6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 意 122,372,9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 意 122,372,3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 意 122,343,1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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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意 122,406,9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 意 122,369,2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七)《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
同 意 122,351,2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确认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议案》
表决情况:
同 意 122,348,5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 意 122,329,8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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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 2026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综合授信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 意 122,328,1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
案》
表决情况:
同 意 122,324,3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 意 122,345,00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1,092,195 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2,288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1,079,985 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0,078 票。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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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121,106,121 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6,214 票。
表决结果:通过
(十四)《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1,082,523 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2,616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1,107,421 票。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7,514 票。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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