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李姚矿-届满离任)
作为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塑股份”)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
议,审慎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于 2025 年 5 月届满离任,现将本人 2025 年度任
职期间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姚矿,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 年 9 月出生,管理学
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合肥工业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教
授、博士生导师、创业投资研究所所长,安徽三联交通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科大国创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近年来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
会科学基金等科研项目 10 多项,发表论文 30 多篇,出版专著 2 部。曾获安徽省
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称号,安徽省教学成果奖、安徽省社会科学奖等多项奖励。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本人确认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期
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
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独立董事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相关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会会议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5 年度任期内,本人应出席董事会 3 次,实际出席
会议 3 次;应出席股东大会 2 次,实际出席 2 次,并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认
真审议每项议案,对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
的情形。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本人担任董事会下设的审议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和战略委员会委员。2025 年度任期内,本人均亲自出席各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会议,其中出席任期内审计委员会 3 次、提名委员会 3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 1 次、战略委员会 1 次。本人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以谨慎态度作出独立客观判
断,对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反对或弃权情况。
此外,2025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应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 次,实际出席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 次,对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
了同意的意见。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等可能影响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审
慎客观发表独立意见,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专业意见,促进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
整体利益,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2025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未独立聘请中介机
构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未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亦未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
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任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积极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交流,认真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反馈,切实维
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情况
多种方式与公司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经营和规范运作的情况,切实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人履职所需要的知情权及有效的沟通渠道。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的沟通交流,
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就我关心的重要事项进行说
明与解释,为本人履职尽责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合理,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
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任期内,未发现公司及相关方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任期内,未发现存在公司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任期内,本人认真审议了公司披露的《2024 年年度报告》
《2025 年第一季度
报告》,经审慎核查,本人认为公司上述定期报告均严格按照《公司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编制,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相关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任期内,公司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真审阅
了该报告,认为公司符合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营有效。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
控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独立的审计服务,满足公
司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换届选举相关工作,第六届董事会聘任毕刚先生为公司
财务负责人,经审慎核查,本人认为毕刚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工作经历
和职业素养等方面符合担任职务的任职要求。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任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的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换届选举相关工作,第六届董事会聘任段舒宝先生为公
司总经理,聘任毕刚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聘任王勇利先生为公司
总工程师,聘任王小勇先生、李敬阳先生、井金旺先生、张忠瑞先生、丁顶先生
为公司副总经理。经审慎核查,本人认为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工作
经历和职业素养等方面均符合担任职务的任职要求,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有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
的专业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任期内,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
公司经理层 2025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议案进行认真审查,认为公司董事、经理
层人员的 2025 年薪酬方案和考核标准符合公司有关薪酬政策和考核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业操守,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材料,审慎、客观、独立地
行使了表决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对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确保董事会科
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本人自2025年5月10日起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
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给予的配合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李姚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