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6-014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司于 4 月 15 日举行了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将会
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6 年 4 月 15 日 14 点。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 8 号公司办公
楼五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王振坤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 789 人,代表股份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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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87 人,代表股份 621,976,77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436%。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88 人,所持股份总数为
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张静律师对
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
决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4,969,2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85%;反对 6,400,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91%;弃权 63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182,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854%;反对 6,400,953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472%;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9,575,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90%;反对 1,852,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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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8%;弃权 58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788,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361%;反对 1,852,353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64%;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5,322,4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52%;反对 5,974,8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06%;弃权 7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535,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095%;反对 5,974,853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324%;弃权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张静律师见证了此次股
东会,并为此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本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