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5 18: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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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
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
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
披 露 的 信 息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或 者 其 他 因 披 露 可 能 导致违反国家保
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
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属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
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
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申请与审核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度认为特
定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及时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申请文件及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二)公司证券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将相关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进行复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十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由董事会秘书及时登
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
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
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 他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拟 披露 的临 时报告 中 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
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
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五条 公 司 和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当 在 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 者豁免披
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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