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代表:
本人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立董
事和审计委员会履职手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
《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细则》《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谨
慎、认真、勤勉的行使了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介绍
本人梁丽萍,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 年出生,本
科学历,教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福建省财政学会理事。曾任牡
丹江大学教师,武夷学院教师,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
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2024 年 11
月至今任福建远翔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5 年度履职情况
如下:
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认真出席了历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没有缺
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公司历次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重大事项的决策均符合法定程
序,合法有效。在审议提交董事会会议的议案时,与经营管理层保持
充分的沟通,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
股东的利益;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符合公司整体的发展需要,
未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
对、弃权的情况。
员会及战略委员会等三个专门委员会委员,并担任审计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依据《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工作细则》和《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认
真履行了相关工作职责。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召开审计委员
会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续聘审计机构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定期审议了公司审计监
察部提交的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等内容,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本人作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召开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检查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
酬方案执行情况,审议了《2025 年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切实
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
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战略委员会会议,严格按照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了《关
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境外股权的议案》,切实履行了战略委员会的
责任和义务。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审议
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
案》及相关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境外股权的议案》,为公司
规范运作、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议的机会,对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内控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对外
投资情况、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管理等多方面进行了现场
调研,积极与公司董事和高管开展交流与沟通,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
事项的进展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与规范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本人持续关注市场报道及信息,就市场和中小投资者关注度高的
问题与公司管理层深入探讨。2025 年 5 月 14 日,本人参加了公司召
开的 2024 年度业绩说明会,通过网络方式与中小投资者进行互动,
审慎行使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公司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露了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本人对公司定期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二)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
有证券业从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对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事项
通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2024 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的
记录检查,并审阅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述职报告,认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2024 年度的薪酬水平,符合 2024 年度薪酬方案,高管薪酬
亦符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及本公司实际情
况。
(四)员工持股相关事项
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其中 2025 年员工持股
计划已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完成股票购买,参与对象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合计 284 人。
本人认为,上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员工
薪酬体系,提高职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履职,就重点关注事项与管理层进行积极
沟通,对公司财务及业务情况进行了有效监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推动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在新的一年里,本人将继续担负起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的应有重任
和作用,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凭借自
身的专业知识,为公司献计献策,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良性发展。
独立董事:梁丽萍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