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 年度本人严格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在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
独立、认真地行使职权,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积极参加相关会议,认真审阅
和讨论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独立的专业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构成,现有董事 9 人,其中独立董事 3 人,占董事席位三分之一
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与薪酬委员会,其中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任职情况
本人刘裕龙:男,1963 年出生,硕士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中大房地产集团公司总裁,浙江中
大集团国际贸易公司董事长,浙江世界贸易中心长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宁夏
盾源聚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康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或 1%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 5%或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收入、未披露的其他利益。
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履行职责,积极出席上述会议,不存在无故缺席和连续
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
独立董事 东会情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况
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参加次数 次数 次数 自参加会议
刘裕龙 3 3 2 0 0 否 2
本年度内,本人积极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对各次董事会审议议案均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和
查验。在召开董事会前,详细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
备工作。董事会会议上,客观、公正地对各项议题进行分析判断,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专业
建议,以谨慎的态度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较好地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期间还通过出席股东会,认真听取与会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本人认为公司 2025 年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均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2025 年,本
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未发生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
议的情况。
名与薪酬委员会。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与薪酬
委员会的成员,本人积极履行职责,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相关议案,未有无故缺
席情况,忠实履行自身职责。
本人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审阅议案资料,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对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
客观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人对《关于正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
同意将相应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工作时间亦满足法规要求,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现场调研等形式,深入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重点关注公司的经营
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相关事项,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进展,
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
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等方式,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及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沟通,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工作情况
师事务所的情况,不存在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理动态。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能及时传递相关会议材料,事先与本人进行必要
沟通,并如实回复本人的问询,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
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予以重
点关注和审核,对公司治理相关活动进行持续监督,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
有效履行职责,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重要作用。
(一)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
经认真检查,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等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报告期内,
公司及子公司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均已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发生违
规担保行为,并能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外担保情况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议,认真审
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公允地反映了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定期报告披露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内控管理制度》全面开展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经本人核查
认为:公司在实际运行中尚未发现内部控制设计存在重大缺陷、严重的管理舞弊和公司运行
中的重大风险;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要求,符合
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
意见。
(三)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5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
财务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报告期内未发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的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实施
完毕。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可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含税)0.60 元。本人认为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其表决程序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对相关承诺事项情况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应披露但未披露的情形。同
时,在报告期内(包括持续到报告期内)公司能够积极敦促承诺各方,确保各相关方承诺得
到了及时有效地履行。
(六)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本人认为任职期间内公司不存在需要改进的其他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东利益为基本原则,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以客观、审慎、勤勉的工作态度
关注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运作模式,充分发挥专业知识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同时重点在公
司信息披露、财务报告、对外担保等与投资者密切相关的事项上积极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为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发挥了
应有作用。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刘裕龙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