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6-059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回
报规划和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
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等因素,公司制定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
(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
下:
一、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战略目标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在此基础上,公司致力于
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制定的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
(三)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
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股
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政策。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
润分配。在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为正、公司现金流充沛,实施现金分
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
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
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公司董事会负责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
期分红方案。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且超过五千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2)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公司最近一年的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七十,或公
司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负数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及前项规定适时依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修改本条关于公司发展阶段的规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处理。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在采
用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当兼顾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的基础上,应与独立董事充
分讨论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
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不采取现金方式分红
或者拟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本规划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股东会审议利
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因本规划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审议程序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后
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程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
经营计划、股东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对公司正
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期间的股东分红回报
计划。
在规划执行期内,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
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
国家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等其他影响利润分配政策
的重要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七、附则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