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 公告编号:2026-016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优化资金配置,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投资能力和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3,000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青岛聚德未来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青岛聚德”或“基金”)份额,
青岛聚德投资方向聚焦于能源行业长期发展方向,重点布局高端装备制造、先进
材料、核心配套设备等核心技术优势与成长潜力的优质标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对外投
资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标准。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该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有限合伙人处任职。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鸿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422757179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56号1幢8108室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杨志春
成立日期:2015年6月4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1,000 100%
上海鸿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杨志春。
关联关系:上海鸿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
经查询,上海鸿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鸿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登记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28151。
(1)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253917765N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88号信雅达科技大厦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1996年7月22日
注册资本:46,631.8309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耿俊岭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
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区块链技术
相关软件和服务;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软件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
的商品);云计算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
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数字技术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
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外包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
息安全设备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人力资源
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商用密码产品
生产;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职业中介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权结构(截至2025年9月30日披露的前十大股东):
持股比
序号 股东名称(全称) 期末持股数量
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中证金融科技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控股股东:杭州信雅达电子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郭华强
关联关系: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查询,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其他个人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姓名 住所 证件号码
王天意 江苏省常熟市 320581********032X
陈依蕾 浙江省瑞安市 330381********0921
陈依情 浙江省瑞安市 330381********0926
陈豪特 浙江省瑞安市 330381********0936
王华明 江苏省常熟市 320520********4013
章晓东 上海市浦东新区 310102********1615
孙群霞 江苏省无锡市 320524********2745
杨宇伟 江苏省无锡市 320211********251X
崔莹 四川省成都市 231027********1221
彭涛 四川省成都市 511002********0034
沈芳 上海市浦东新区 360602********052X
杨志春 上海市闵行区 341125********9738
马骥 上海市长宁区 320103********1270
雒玉升 上海市浦东新区 622102********6610
上述自然人与公司及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上述自然人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层417室
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期,后四年和延长期(如有)为退出期。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根据合伙人会议的
决议延长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延长的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为9,3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 认缴出资
合伙人名称 类型
(万元) 比例
上海鸿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00 1.0753%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00 32.2581%
信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0 21.5054%
王天意 有限合伙人 1,000.00 10.7527%
陈依蕾 有限合伙人 600.00 6.4516%
陈依情 有限合伙人 600.00 6.4516%
陈豪特 有限合伙人 400.00 4.3011%
王华明 有限合伙人 400.00 4.3011%
章晓东 有限合伙人 200.00 2.1505%
孙群霞 有限合伙人 200.00 2.1505%
杨宇伟 有限合伙人 200.00 2.1505%
崔莹 有限合伙人 200.00 2.1505%
彭涛 有限合伙人 100.00 1.0753%
沈芳 有限合伙人 100.00 1.0753%
杨志春 有限合伙人 100.00 1.0753%
马骥 有限合伙人 50.00 0.5376%
雒玉升 有限合伙人 50.00 0.5376%
合计 / 9,300.00 100.00%
在约定的出资截止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其各自认缴出资的份额。
进材料、核心配套设备等核心技术优势与成长潜力的优质标的。
业协会完成备案。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本基金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处理。
(二)管理模式
全体合伙人委托普通合伙人上海鸿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执行合伙事
务,负责合伙企业投资业务以及其他合伙事务之管理、运营等事项,该等职权由
普通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
法》及合伙协议所规定的对于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人会议为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如下事项: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
期限和组织形式;决定解散或提前清算合伙企业;更换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对普通合伙人进行除名;除独立授权给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
外,合伙协议其他内容的修改;延长合伙企业的退出期,但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二
年,本协议约定的情况除外;本合伙企业从事关联交易;决定合伙企业的非现金
分配方案;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1)普通合伙人
权利以及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收益分配的权利;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对合伙企
业合伙事务(包括合伙企业投资业务)的管理权、决策权及执行权;依据本协议
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依据
本协议的约定分配合伙企业清算的剩余财产;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
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
伙企业投资业务以及其他合伙事务之管理、运营;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全体合伙
人提交财务报告;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为全体合伙人提供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的
便利;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
及其关联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合伙人的出资,也不对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
所有出资返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自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2)有限合伙人
定参加合伙人会议;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获取合伙企业财务报告;依据本协议的约
定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对有限合伙人拟转让的合伙权益享
有优先购买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分配合伙企业清算的剩余财产;依据本协议的
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人不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除非法律或本协议另有约
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
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
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行使除名、更换、选定其他合伙人的权利时,应遵守本协
议的明确约定;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三)决策模式
本基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的投资及退出进行专业决
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聘任。投资决策委员会
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策均应经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
(含)以上的同意。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公司对于基金拟投资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四)收益分配
(1)除非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取得的现金收入不
得用于再投资(闲置资金管理除外);
(2)合伙企业投资的单个项目实现退出的可分配收入,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议通过,合伙企业可按如下方式与步骤向全体合伙人进行收益分配:
(a)合伙企业应当首先将可分配收入向全体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直至每个合伙人收回其全部实缴出资额;
(b)向全体合伙人分配,直至对全体合伙人就其依据本项取得的累计分配金
额实现该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的6%/年(单利)的年化投资收益率(从每次提款
通知的到账日和该有限合伙人实际缴付该期出资之日二者中较晚者为准,分别起
算到该分配时点为止);
(c)如有剩余,为追赶普通合伙人回报,即100%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普
通合伙人根据本项取得的累计金额等于该有限合伙人依据上述第(b)项取得的累
计优先回报/80%×20%的金额。为避免歧义,普通合伙人基于其实缴出资额所获
分配的部分不计算在本项累计数之内;
(d)向全体合伙人按上述第(a)、(b)、(c)项分配后如仍有剩余,按如下方式
与顺序分配:
(i)向普通合伙人分配其中的20%作为业绩报酬;
(ii)向全体有限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剩余的80%。
(1)在有限合伙清算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有限合伙的投
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判断认为非现
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前提
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向合伙人会议提交非现金方式分配的方案,并经合伙人
会议决议后进行分配。在非现金分配时,如所分配的非现金资产为公开交易的有
价证券,则以分配完成之日前十(10)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平均收盘价
确定其价值;对于其他非现金资产,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
如果合伙人会议对非现金资产的分配协商一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有限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分配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
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
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非现金分配的有限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
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普通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
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
(五)退出机制
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的退出策略,包括但
不限于:
(1)上市:被投资企业在境内或海外证券交易场所寻求上市,合伙企业出售
该上市公司股票;
(2)转让:向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其他适当的投资者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
(3)出售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所有其他股东一起向境内或境外第三方出售
整个企业;
(4)换股:合伙企业可向某上市公司出售合伙企业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以换
取合伙企业收益;
(5)清算: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
(6)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它方式。
上述内容以最终签订的有限合伙相关协议为准。
四、本次投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充分依托专业投资机构的成熟投资体系、行业资源优势、专业投研能力及完
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开展对外投资,优化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配置,提升资金使用效
率,拓宽资金增值渠道,实现资金保值增值。本次投资聚焦能源行业长期发展方
向,重点布局高端装备制造、先进材料、核心配套设备等具备核心技术优势与成
长潜力的优质标的,借助专业机构在相关领域的产业积累与研究优势,前瞻性跟
踪行业技术演进、市场格局及上下游产业动态,进一步拓宽公司在相关领域的产
业视野。
本次投资拟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
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投资不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本次投
资基金,对该基金不具有控制权,本次投资基金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本次投资设立基金事项尚需进行基金备案,后续能否完成募集计划尚存在不
确定性。
本次与专业机构合作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可能面临较
长的投资回报周期;投资可能受到外部因素影响,存在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对外投资过程中将受政策、税收、经济周期、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
亦可能面临投资基金投资标的选择不当、决策失误、投资失败及亏损等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进展情况,防范、
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并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五、其他事项
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