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高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外高桥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5 00: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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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
     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人”)作为上海
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高桥”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内容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外高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财务公司”)与控股股东上海外高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资管公
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合同有效期为三年,由财务公司向外资管公司及其
直接、间接控股20%以上的投资企业提供金融业务服务。《金融服务协议》主要条
款内容如下:
  财务公司(协议乙方)在其经营范围内,将根据其需求为外资管公司(协议甲
方)及其下属投资企业提供如下金融服务:
  (1)为甲方办理结售汇业务;
  (2)吸收甲方的存款;
  (3)为甲方办理贷款;
  (4)为甲方办理贴现;
  (5)协助甲方实现资金结算与收付;
  (6)为甲方办理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
及咨询代理业务;
  (7)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乙方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1)甲方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
主决定提供存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存贷款金额以及提取存款的时间。
  (2)乙方已将甲方列为其重点支持客户,乙方承诺,任何时候其向甲方提供
金融服务的条件,均不逊于其为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亦不逊
于当时国内主要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中国交通银行)可为甲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1)乙方吸收甲方及其下属投资公司存款的利率,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
利率管理的规定,原则上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同时不高
于同等条件下乙方向成员单位提供存款业务的利率。
  (2)乙方向甲方及其下属投资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
关利率管理的规定,原则上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100BP,同时不低于同等条件下乙方向成员单位发放同种类贷
款所定的利率。
  (3)贴现、提供非融资性保函等业务办理由双方按照公允、公平、自主、自
愿的原则协商办理,利率按照市场价格随行就市,费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
有规定的,按不低于同业水平执行,同时不低于同等条件下乙方向成员单位提供的
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乙方为甲方及其下属投资公司办理其他金融服务收费不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
同时也不低于同等条件下乙方向成员单位提供的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自营贷款和贴现每日余额不高于15亿元,非
融资性保函每日余额不高于12亿元。
  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吸收甲方的存款每日余额不高于70亿元。
 (1)乙方确保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乙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全部通
过与商业银行网上银行接口的安全测试,以保证甲方资金安全。
 (2)乙方保证将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
标规范运作,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以及其他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协议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前三十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
书面要求,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1)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盖章后成立,且自根据本协议,
各方的章程,适用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取得各方有权决策机构对本协议的
批准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签署本协议的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
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涉及对本协议实质性、重大的
修改,双方就协议变更签署的书面协议,须经双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生效。
 (3)本协议按下列方式终止:
  ① 本协议期限届满且协议一方在期限届满前提出不续期要求;
  ② 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
  ③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做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
而终止
  (二)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上述各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交易定价等交易
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
  二、协议的执行情况
 自财务公司与外资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来,财务公司与外资管公司
严格履行协议关于交易内容、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相关约定。
  截至2025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吸收存款余额为895,982.40万元,发放贷款本金
余额为360,739.02万元。其中: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571,192.14万元,借款本
金余额为264,689.02万元;关联方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319,878.05万元(交易限额
为每日余额不高于700,000万元,2025年内峰值416,048.10万元),借款本金余额为
万元),关联方在财务公司存款及借款本金均未超过关联方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
融服务协议》约定的额度上限。
  三、风险管理情况
   财务公司坚持稳健审慎经营的原则,落实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按照
财务公司章程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开展风险自评估和评级。财务
公司根据“依托集团、服务集团主业”的监管导向,在持续优化集团资金集中管
理、开展特色业务支持集团成员单位主业发展方面发挥了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的
作用,同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内控合规管理,扩大内部审计的覆盖面,发挥审
计监督作用。
  目前,财务公司内部控制有效,风险可控,经营状况良好,本公司存放财务公
司资金未发生任何安全隐患。
   公司严格遵循《上海外高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内容
规定,实时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开展风险监测,通过定期核验财务公司《金
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审阅财务公司财务报表与监管指标,定期评
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并向董事会汇报,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全面保障本公司资金安全与业务合规。公司出具了《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对上海外高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5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风险评估
意见如下:
要求;
财务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本公司将密切关注监管导向,督导财务
公司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提升管理质效。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认为:财务公司与外资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已对交易类型、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自协议签署以来,
协议执行情况良好;财务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风险
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关于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协议的执行
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真实。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顾中杰                     孙泉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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