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025 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纳思达”)2025 年度财务会
计报表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会计报表的有
关规定编制完成,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的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
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对此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M10546 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 2025 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专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解释性说明段的内容
立信出具 2025 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如下: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二)“2、重要诉
讼事项”所述,纳思达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收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受理
通知,申请人 PAG Asia Capital Lexmark Holding Limited(以下简称“PAG”)
主张纳思达向其支付不少于 689,018,524 美元现金及利息(根据 PAG 于 2025 年
美元)。截至审计报告日,该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如仲裁结果对纳思达不利,可能导致纳思达大额现金流出及利润减少。本段内容
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
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
务报表中列报,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
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
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二)当《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
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上述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不影响注册会计师所发表审计意见的依据如下:
纳思达已就本说明中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在财务报表中作出了恰当列报。
我们认为,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不会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同时未被确定为
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
-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应用指南第 5 段“可能认为需要
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异常诉讼或监管行动的未
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考虑到上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
加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强调事项段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专项说明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阅了立信出具的 2025 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认为:立信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其在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是为了提醒审计报告使用者
关注已在财务报表及其附注中披露的事项,不影响公司财务报告的有效性。董事
会同意立信对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