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数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5 00: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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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808      证券简称:曙光数创     公告编号:2026-041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为完善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合理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有效
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组合需包含短期绩效和长期激励,避免过
度追求短期业绩;
  (二)市场化与竞争性原则:参考同行业、同规模上市公司薪酬水平,确保
竞争力以吸引人才;
  (三)公平公正原则:在薪酬确定和发放过程中,确保公平、公正。
     公司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专门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
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
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议。在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
其他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办法执行。
  (二)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除
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
定职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福利补助/贴、绩效薪酬、中
长期激励收入四部分构成,综合考量以下因素确定:
  (一)公司发展情况;
  (二)年度经营业绩;
  (三)职务等级及职责情况;
  (四)同行业、公司所在地区市场薪资行情;
  (五)通货膨胀水平;
  (六)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主要体现绩效结果导向,以公司经营目标
为考核基础,根据业绩实现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完成情况核定。绩效
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
薪酬发放制度执行。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
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发展情况的
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情形严重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经营管理目标严重未
达标负有个人责任的,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解除职务等处理。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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