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高桥: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吕巍)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5 00: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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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
公司规章制度,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独立
客观地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在 2025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任职情况
  本人自 2021 年 5 月 27 日起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连续任职未满六年。
  (二)个人履历
  吕巍,男,1964 年 12 月出生,经济学博士。曾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市场营
销系教授、管理学院院长助理,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现任
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安泰经管学院 AI 与营销中心主
任,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新建元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
  (三)独立性说明
  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并在履
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会及董事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11 次董事会、3 次股东会。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
出席会议前细致研读相关资料,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会上,认真审议
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
使独立董事权利,保障了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无故缺
席、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对任职期间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履行了合法有效的程序。本人出席会议
的情况如下:
                董事会                   股东会
                出席情况                  出席情况
                              是否连续两
应出席董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次数   次未亲自参   出席次数
事会次数     次数     次数
                              加会议
  注:本人因工作安排冲突未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 3 次,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5
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共召开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 4 次。对于前述会
议,本人均亲自参加,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作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会
议上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审议议案均投了赞
成票,具体会议情况如下:
  本人作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了 2 次会议,亲自出席
了 3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法定代表人除外)2024 年度绩效
考核结果认定方案及正向激励兑现方案、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法定代表人除外)
期激励兑现方案等 4 项议案。履职过程中,就考核方案合理性与管理层充分沟通,
关注考核机制与公司长期发展的匹配性,避免短期利润导向损害长期价值,对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机制的制定、考评、实施等事项提供了指导和
监督,在促进提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履职内动力的同时,维护了公司股东
整体利益。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了 5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定期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内控评价报告、合规管理报告等 14 项议案。
会议期间,问询了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房产减值、存货历史遗留问题等事项,
持续掌握了公司 2025 年度年报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审计工作规
范推进。
  本人作为公司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了会议,听取了《关于公司
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及可持续发展的汇报》共 1 项议案,并现场参观了募投项目建
设及招商情况。同时与公司管理层就 “十五五” 战略规划深入交流,结合行业
经验提出发展建议。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亲自出席了 4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关联交易、财务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等 8 项议案,充分发挥了
作为独立董事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职责。
  (三)履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人未行使独
立董事特别职权,重点关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等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
督促公司在有效期内完成发行工作,保障融资事项顺利推进。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审阅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2024 年度审计工作总结
和 2025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有效性等与内部审
计机构进行了持续有效沟通。同时,本人也审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及内控
审计工作计划,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年度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汇
报。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同公司管理层赴上证路演中心现场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度暨 2025 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通过网络文字与现场互动与中小投资者直
接沟通,关注了解中小投资者的诉求和意见;同时持续关注公司业绩说明会情况、
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履职中切实维护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参加各类会议基础上,合理安排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
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跟踪了解,密切关注公司经营
管理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取公司重大事项
的进展情况。
  此外,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相关规则,参加
并完成了“2025 年第 3 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
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本人现场工作时间满足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
积极配合和支持本人的工作,本人了解经营管理情况的途径多样、方式灵活、渠
道顺畅、沟通有效,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履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干扰或阻
碍。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公司财务状况及定期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公司财务状况及定期报告的编制、披露工作,认真
审议了公司 2024 年度报告、2025 年一季报、中报及三季报等定期报告,问询了
公司财务数据与经营风险,认为公司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前置审议通
过,本人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认为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
会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
了回避。关联交易的审批和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重大事项决策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融资活动、资产处置等事项,
包括公司持有型不动产 ABS 项目发行、重大投资合作等。审议相关议案时,详细
问询 了 ABS 项目 发行细节、募投项目进展,结合公司战略与行业趋势审慎评估
风险可行性,提出提升客户服务、稳住存量客户、新建物业合理测算、避免盲目
投资等建议,确保重大决策科学合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考核情况
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董事会认为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
合法权益。
及薪酬额度参考了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未损害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25 年度年报
审计和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决定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机构。本人认为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过程中,
勤勉尽责,坚持独立的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认
真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够
满足公司未来年度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状况进行
审计。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和制度要求,在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下,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3.5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占 2024 年度合并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50.03%,充分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认为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且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方案综合考虑了对股东的合理
投资回报、公司可持续发展等综合情况,符合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
及公司利益,不存在大股东套现等明显不合理情形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
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积极敦促承诺各方,确保各相关承诺得到了及时有效的
履行。
  (八)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
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应披露但未披露的情形,不存在因信息披露不规范
而被处罚的情形。2025 年度,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
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了公司信息,确保
了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最大程度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九)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向董事会提交的《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和内控审计部进行了交流,查阅了公司相关制
度。本人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完整、合理、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内控体系与相关制度能够适应公司
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
制提供保证。
  报告期内,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的内部控制
进行了外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
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
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本人将继续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
性的意见,增强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吕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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