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
公司规章制度,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独立
客观地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在 2025 年度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任职情况
本人自 2024 年 6 月 12 日起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连续任职未满六年。
(二)个人履历
邵丽丽,女,1982 年 1 月出生,管理学博士学位,教授,审计专业硕士生
导师。2009 年博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会计学专业。现任中国会计
学会理事、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金融科技学院副院长、上海市曙光学者、晨
光学者、Journal of Financial Counseling and Planning 编委会委员、China
Finance Review International 期刊青年编委会委员、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第十一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
(三)独立性说明
任职期间,本人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
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11 次董事会、3 次股东会。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
出席会议前细致研读相关资料,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会上,认真审议
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
使独立董事权利,保障了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无故缺
席、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对任职期间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履行了合法有效的程序。本人出席会议
的情况如下:
董事会 股东会
出席情况 出席情况
是否连续两
应出席董事会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次未亲自参 出席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加会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 3 次,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5
次,提名委员会共召开 3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 4 次。对于前述会议,本
人均亲自参加,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作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会议上认
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审议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具体会议情况如下:
本人作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了 5 次会议,
对公司定期报告、重大事项规范运作情况、审计安排等 14 项议案进行了审议,
督促管理层推进住宅去化、提议在汇报材料中优化相关分析内容等。履职期间,
本人通过赴公司现场或电话会议等方式,与公司计划财务部、审计机构保持常态
化沟通,把关报告编制与审核全流程,确保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本人认
真履行相关职责,充分发挥了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了 3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名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人对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条
件进行了认真审查。
本人作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了 3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领导班子成员(法定代表人除外)2024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认定方案及正向激
励兑现方案、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法定代表人除外)2025 年度绩效考核方案、
集团领导班子成员 2022-2024 三年任期考核结果和任期激励兑现方案等 4 项议案。
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机制的制定、考评、实施等事项提供
了指导和监督,在促进提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履职内动力的同时,维护了
公司整体利益。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亲自出席了 4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关联交易、财务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等 8 项议案。
(三)履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人未行使独
立董事特别职权。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与公司内控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了积极沟通,认真审阅了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 2024
年度内审工作完成情况及 2025 年度内审工作计划;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
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探讨。2025 年 12 月 5 日,本人与公司计划
财务部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沟通审计计划、关键审计事项、
内控 IT 审计安排及预审主要问题,就最新会计政策与风险点深入交流,为年度
审计工作奠定基础。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股东会听取投资者意见,关注公司业绩说明会情况,
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在履行职责
时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5 年 11 月 13 日,本人以嘉宾身份参加上
海辖区上市公司三季报集体业绩说明会,在线与投资者互动交流,回应市场关切,
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与参与权。
(六)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基础上,合理安排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董事会决议
执行情况等进行跟踪了解,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
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取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此外,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相关规则,积极
参与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本人现场工作时间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联系,积极
配合和支持本人的工作,本人了解经营管理情况的途径多样、方式灵活、渠道顺
畅、沟通有效,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履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干扰或阻碍。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公司财务状况及定期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公司财务状况及定期报告的编制、披露工作。本人
认真审议了公司 2024 年度报告、2025 年一季报、中报及三季报等定期报告。审
议半年报期间,本人主动提议增加成本分析内容,推动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更详实、
更具参考价值;审议三季报期间,就业绩披露标准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充分沟通,
确保信息披露合规准确。本人认为公司整体财务状况稳健,并签署了各定期报告
的确认意见书。本人认为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前置审议通
过,本人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认为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
会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
了回避。关联交易的审批和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重大事项决策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融资活动、资产处置等事项,
包括公司持有型不动产 ABS 项目发行、重大投资合作等。在审议持有型不动产
ABS 项目发行议案时,本人就 ABS 产品特点、对公司利润贡献等核心问题与财务
部门及分管领导深入讨论,审慎评估项目合理性与风险可控性,确保重大决策科
学合理、合法合规,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考核情况
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董事会认为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
合法权益。
及薪酬额度参考了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未损害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25 年度年报
审计和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决定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机构。本人认为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过程中,
勤勉尽责,坚持独立的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认
真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够
满足公司未来年度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状况进行
审计。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和制度要求,在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下,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3.5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占 2024 年度合并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50.03%,充分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认为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且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方案综合考虑了对股东的合理
投资回报、公司可持续发展等综合情况,符合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
及公司利益,不存在大股东套现等明显不合理情形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
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积极敦促承诺各方,确保各相关承诺得到了及时有效的
履行。
(八)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
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应披露但未披露的情形,不存在因信息披露不规范
而被处罚的情形。2025 年度,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
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了公司信息,确保
了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最大程度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九)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向董事会提交的《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和内控审计部进行了交流,查阅了公司相关制
度。本人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完整、合理、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内控体系与相关制度能够适应公司
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
制提供保证。
报告期内,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的内部控制
进行了外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依托现场参会、专项沟通、业绩说明会、实地问询等多种方式履职,围绕财务分
析、现金流管理、信息披露优化、重大项目论证等提出多项具体可行的专业意见,
有效提升董事会决策科学性与公司治理规范性。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
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本人将继续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
性的意见,增强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邵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