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审核、发布、执行、修订、废止、归
档与监督管理,构建合法合规、精简高效、权责清晰的制度管理体系,保障公司
经营管理有序开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
章程》,结合经营管理实际制定的,用于规范公司治理、生产经营、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人力资源、财务资产、行政办公、信息管理等各项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总称。
各类技术标准、定额标准、工作标准、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专项工作通知、
会议纪要、单纯业务通告等非规范性管理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规章制度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公司章程》规定,
不得与之相抵触。
(二)实用高效原则。贴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条款清晰、流程简捷、便于
执行,有效提升管理效率。
(三)统一规范原则。制度体系上下衔接、左右协同、体例统一、编号规范,
避免冲突与重复。
(四)权责清晰原则。明确管理职责、执行主体、操作流程与监督责任,杜
绝权责交叉或缺位。
(五)公开透明原则。除涉密事项外,规章制度生效后全面公开,保障全体
员工知情权与执行权。
(六)动态管理原则。定期评估、及时修订、适时废止,确保制度持续适配
公司发展需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全体员工。各分
(子)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制度管理实施细则,报公司证券法务部备
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规章制度实行归口管理,由主办部门负责,证券法务部进行合
法合规性审核。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为职责范围内规章制度的主办部门,对本领域制度的起
草质量、内容合规、宣贯执行、日常维护负直接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业务管理需要,提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规章制度的立项、制定、
修订、废止建议;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规章制度的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报审材料准
备等工作;
(三)按照规定流程发起制度会签、审批,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完成审核与审
议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主办规章制度的宣导培训、条款解释、执行监督、问题反
馈与日常维护;
(五)建立本部门制度管理台账,按要求向证券法务部报送制度文本、修订
记录、废止申请等材料。
第七条 证券法务部负责公司规章制度合法合规性审核,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所有规章制度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负责按程序将需董事会审议的重要规章制度提报董事会审议,并落实
会议决议;
(三)负责将规章制度在公司内部信息系统发布、更新与维护;
(四)文档管理员按照《文件发布管理办法》,负责制度文件编号、排版、
校对、发布、归档等具体操作。
第八条 公司全体员工、各分(子)公司为规章制度的执行主体,负有学习、
遵守、贯彻、执行规章制度的义务,有权对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与建
议。
第三章 制度层级、命名与编号
第九条 公司规章制度分为两级管理:
(一)一级文件(一级规章制度):公司发布、需要全体执行的制度及管理
办法;
(二)二级文件(二级规章制度):部门发布、需要在所明确范围内执行的
制度及管理办法。
第十条 规章制度命名应当规范统一,采用以下规则:
企业名称+业务领域+制度/办法/规定/细则/指引/手册。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实行统一编号管理,编号规则严格按照公司《文件发布
管理办法》执行,由文档管理员具体编制,确保编号唯一、规范、可追溯,证券
法务部建立制度编号登记台账,全程管理。
第四章 规章制度制定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未经立项审批,不得擅自
制定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由主办部门负责起草,起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结构完整,包含制度名称、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职
责、具体规范、工作流程、奖惩措施、实施日期、废止说明等内容;
(二)条款清晰、表述准确、逻辑严谨、语言规范,避免模糊性、歧义性表
述;
(三)与现有制度体系衔接一致,不得与上级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相冲突;
(四)明确制度执行的关键节点、责任主体与操作要求,具备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起草完成后,主办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意见工作:
(一)将征求意见稿发送至制度适用范围内所有相关部门、分(子)公司,
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二)对合理可行的意见予以采纳并修改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向
提出部门作出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完成后,进入合规审核程序:
(一)主办部门将制度文稿及征求意见情况说明提交证券法务部,证券法务
部对制度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查;
(二)经审查存在不合规情形的,主办部门应当按照证券法务部意见修改完
善后,重新提交审核;
(三)合规审核为必经前置程序,未通过合规审核的制度,不得进入会签与
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合规审核通过后,进入部门会签程序,严格执行《文件发布管理
办法》要求:
(一)主办部门在 OA 系统发起会签流程,制度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
按期完成会签并反馈意见;
(二)制度会签涉及三个及以上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当向文档管理员领取
《文件发布确认表》,并将经相关部门负责人签批的《文件发布确认表》附在会
签流程中一并提交;
(三)会签部门应当认真审核制度内容,明确签署同意、修改意见或不同意
意见,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七条 会签完成后,按照制度层级履行审议审批程序:
(一)二级规章制度,由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二)一级规章制度,由证券法务部复核后,提交总经理审议通过;
(三)涉及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需履行公司治理程序的规章制度,由证
券法务部提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经审议审批通过后,履行签发程序:
(一)一级规章制度由总经理签发,二级规章制度由分管领导签发;
(二)签发完成后,由文档管理员统一排版、校对、编号,确保格式规范、
内容无误。
第十九条 签发后的规章制度,按照《文件发布管理办法》发布:
(一)由文档管理员负责最终排版、校对格式与内容,并上传至公司内部信
息系统,同时将相关链接以邮件形式发布;
(二)发布内容应当注明制度名称、编号、制定部门、生效日期、原制度废
止信息等。除涉密内容外,应当对全体适用对象公开。
第五章 规章制度执行、宣贯与监督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或载明生效之日起生效,公司各部门、分(子)
公司及全体员工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证券法务部与各主办部门应当通过专项检查、联合检查、内控
检查、岗位自查等方式,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
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责任部门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损
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规章制度修订、废止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行动态评估机制,主办部门应当定期评估规章制度运行
效果,组织年度制度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或上级制度已废止或重大修改,失去合
法合规基础;
(二)规范事项已完成、业务已终止,无继续执行必要;
(三)同一事项已由新制度全面替代,原制度无需保留;
(四)试行、暂行期限届满且未转为正式制度;
(五)长期未执行、执行效果差且废止不影响正常经营管理;
(六)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废止规章制度,由主办部门提出废止申请,经证券法务部审核、
法务部合规确认后,按照原制度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正式
发布废止公告,明确废止日期与效力。废止公告的发布流程按照《文件发布管理
办法》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归档与台账管理
第二十六条 规章制度实行统一归档管理,发布后十日内,主办部门应当将
制度正式文稿、审批文件、会签记录、征求意见材料、《文件发布确认表》等电
子版与纸质版报送证券法务部归档。
第二十七条 证券法务部建立公司规章制度总台账,详细记录制度名称、编
号、层级、制定部门、发布日期、生效日期、修订记录、废止状态、存放位置等
信息,确保全程可追溯、可查询。
第二十八条 文档管理员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规章制度纸质文件、电子文
件分类保管,确保档案完整、安全、规范,便于查阅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公司章程》
《文件
发布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