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曙光: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604)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5 00: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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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规则》(以下简称
“《关联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曙光信息产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
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与公司《关联交易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具有
相同含义,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
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
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
交易规则》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
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
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因关联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公司不得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九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
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
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十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
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
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决
策和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
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及时
向有关部门上报。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
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
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落实
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及处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
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
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二)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
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三)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外,还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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